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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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