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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標準及賠償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腳趾傷殘,鑑定標準:以下情形可以鑑定爲六級傷殘: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到5趾畸形,功能喪失。以下情形可以鑑定爲七級傷殘:一足1到5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六級傷殘賠償16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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