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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末籤勞動合同離職能領失業險嗎

失業保險 閱讀(5.96K)

在我國末籤勞動合同離職能領失業險嗎

失業保險是我國的五險一金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針對那些失業的人員基本生活需求給予經濟幫助,但是在領取任何的保險基金的時候絕對都是有着相對應的條件限制的,在失業金的領取的這一方面也是同樣的道理。有些職工在離職以後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末籤勞動合同離職能領失業險嗎?

一、在我國末籤勞動合同離職能領失業險嗎?

自己主動辭職,屬於當事人意願的,無條件申請失業金。失業金領取辦法: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怎樣的?

1、職工失業後,6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申領失業保險金時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證明,

②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③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④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0日內告知審覈結果。符合條件的,在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在經辦機構取得單證,再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①重新就業;

②應徵服兵役;

③移居境外;

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⑤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

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介紹的工作;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在這裏的離職如果本來就是自己主動提出來的,不管有沒有書面合同都根本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的。其次,離職如果是被迫的,那也必須要提供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除了可以領取失業金還能要求公司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