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運輸協議2
{子問題開始}集裝箱運輸協議
本合同由以下甲、乙公司:
甲方: 寧波港國際集裝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更好地促進無水港的開發建設,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各無水港的集裝箱運輸服務。現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作協議:
一、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1負責引進船公司,並做好箱管工作。
1.2負責船公司、貨代、客戶和無水港的協調溝通。
1.3負責開發提還箱公共資訊系統平臺,推動各無水港堆場提還箱點業務的發展。
2、乙方職責:
2.1乙方爲甲方提供集裝箱運輸服務。
2.2派專人負責集卡的調度,並根據甲方指令合理安排作業計劃。
2.3負責集卡車駕駛員安全教育,並接受各無水港的現場作業管理。
二、責任劃分:
1、甲方應合理調配各無水港集裝箱的箱主、箱型、堆場存箱量,盡力滿足客戶在當地的提還箱需求。
2、甲、乙雙方應在卡口對箱體和鉛封的完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交接並書面確認。殘損的交接記錄必須在集卡出門前完成。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合理的時間範圍內把箱子拉到指定的堆場。如由於雙方各自原因造成箱子退關,或者產生提前進重、遲到進重費用及滯箱費,按責任劃分各自承擔對應的責任。
4、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任何交通或貨運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駕駛員在進出堆場時,應遵守無水港的有關規定,非作業車輛和人員不得在作業區內長期滯留。如乙方駕駛員從事有礙安全行爲,對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乙方從寧波拖運到無水港的空箱必須爲適貨箱,如發現殘損等問題則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費率與結算方式:
1、具體費率見附件。
2、每月初甲方及各無水港定期和乙方進行賬單核對,如有異議,乙方應在收到賬單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對方提出,逾期將被視作確認該筆費用。乙方在收到正式發票後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產生的費用打到指定帳戶。
3、因市場調整而造成協議價變動的,雙方需通知對方予以確認,如無法達成共識,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但仍需從合同終止之日起爲對方提供服務1個月。
四、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之規定進行操作而造成損失,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五、協議的終止與轉讓
1、本協議在甲方送達終止的書面通知90天后自動終止。
2、協議終止時,乙方不再從寧波運回空箱,但剩餘在物流中心堆場的箱子仍按約定的協議規定操作,直到這些箱子全部處理完畢。
3、乙方在沒有得到甲方的同意情況下,不準私自將業務進行出售、轉讓、承包。如果發現,此協議立即失效,並由違約方承擔一切後果。
六、本協議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 年4 月1 日,有效期爲一年。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延長一年。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蓋章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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