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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傷待遇提高標準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9.42K)

吉林省工傷待遇提高標準是什麼?

一、吉林省工傷待遇提高標準是什麼?

近日,我省印發了《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對工傷人員待遇標準進行了調整,提升幅度爲近年來最大,全省工傷人員的獲得感隨之大幅提升,這也是我省連續第六年提升工傷人員待遇標準。

調整待遇的範圍:2017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已經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人員不在調整範圍。

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36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225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214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203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92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70元。

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員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員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員每月增加134元。

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標準: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支付。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此調整標準。執行時間從2018年1月1日開始。

二、司法解釋

此次是我省第二次在全省範圍內統一調整待遇標準,是統籌考慮工傷保險基金結餘和我省工傷人員待遇水平做出的科學決策,是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的惠民之舉,是深入貫徹以人民爲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舉措,有力增強了我省工傷人員的獲得感,在工傷保險領域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促進了社會公平,維護了社會和諧。

工傷待遇標準的提高是國家根據當前經濟發展的形勢作出的政策性調整,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在對工傷待遇進行清算時,應當按照新發布的工傷待遇標準來進行認定,本着對傷員負責的態度積極做好工傷待遇的發放,避免出現工傷待遇認定錯誤而造成矛盾糾紛,具體情況具體對待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