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協議
第 號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方因 年 月 日與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自願委託乙方的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作爲甲方上述一案的 一審、二審 代理人。乙方根據辦案需要可以變更辦案律師。
第二條代理權限
代爲立案,出庭,代爲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爲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代簽,代領法律文書及甲方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代理費標準
雙方依據《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雙方的友好協商,在充分考慮本案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師費雙方商定採用如下第 種方式:
1、本案採用一次性收費,律師代理費爲 元,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支付。
2、本案採用協商收費方式一,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先支付 元辦案費用,後期的律師代理費爲法院判決或調解總額的 %。特別說明:甲方前期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不衝抵後期應支付的代理費。
3、本案採用協商收費方式二,律師代理費爲法院判決/調解賠償總額的 %,該律師代理費在甲方收到賠償款時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第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原件、檔案及其它相關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材料、案件事實,僞造證據材料等,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當根據前款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服務費,否則乙方有權保留本案全部判決書和證據原件,由此引起一切法律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案件無法上訴等情況)由甲方自行承擔。
3、依法向法院、仲裁委、鑑定機構等機關交納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4、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全部退還給甲方,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5、乙方妥善保管好甲方的證據原件。
第五條 代理費支付方式
1、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即投入工作,若甲方反悔,要求解除委託代理協議或私自調解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叄仟元違約金。
2、針對前款商定的一次性收費方式,甲乙雙方特別約定如下: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或非因乙方工作人員的過錯(如庭外和解、撤訴等情況)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3、開庭或調解後,甲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則視爲甲方違約;甲方不及時支付律師費的,視爲甲方違約。上述兩種情形,甲方除了承擔繼續支付律師費的責任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本案律師費總額50﹪的違約金。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約定管轄法院爲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第七條其他特別約定
1、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商,自願一致達成。
第八條協議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