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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精選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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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精選17篇)

(一)起訴方多爲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我縣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佔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於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爲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願意或不善於及時訴諸法律、透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透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係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佔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爲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爲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爲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爲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採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爲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

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於這些案件,如果採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採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於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2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一致,那麼問題很容易解決,如果出現二者不一致時,應如何確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可見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規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借款合同簽訂後,出借人(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覆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民法典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執行(可理解爲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規定如何適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呢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爲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2]。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後,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當事人對借款進行結算後,由借款人出據欠條給出借人存執,當雙方發生糾紛時,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欠條應視爲書面合同,適應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xx]10號批覆的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適應民法典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樣,借款人出據借條(或借據)給出

借人(貸款人)存執的,當出借人依據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由原告人(出借人,貸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貨幣方)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所述,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糾紛,除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由貸款方所在地,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民法典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給付金錢之債的履行地確定爲債權人的住所地

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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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3

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當事人可以依據具體情況決定。
這類糾紛雖然事實不復雜,爭議標的不大,但雙方當事人往往針鋒相對,各執一詞,難以化解。有的非要對簿公堂。這無疑加劇了基層法院人少事多的矛盾,增大了審判工作量。更有媒體報道,這類糾紛因疏導處理不及時,或方法不對,最後引發了物業公司的保安和業主的“全武行”。足見其社會危害性不可小覷。這類糾紛的成因經筆者粗略梳理,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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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4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爲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爲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爲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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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5

根據XXX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爲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覆,均按無效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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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6

你好,關於借款合同糾紛怎麼判的相關問題,在法律中是有規定的。
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利息,經常成爲其訴訟請求之一。不同類型、甚至同一類型的合同,其利息的性質也不盡相同。有的利息主張爲法定孳息,有的利息主張爲損失賠償,有的利息主張實質爲違約金。當事人應根據不同的合同類型,採取不同的利息主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的利益。對於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標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的,如何主張利息損失、違約金,對於合同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是否可以同時主張以利息、違約金,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觀點。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後,履行義務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同時也可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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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7

按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申請貸款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或三個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未向其他公積金借款人提供過貸款擔保或輔助借款。
以上是借款合同糾紛訴訟程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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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8

1、誠信缺失: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誠信缺失在借貸中的主要體現是:
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虛報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借款目的;
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轉借他人或用以高風險投資如炒股、博彩、或賭博;
三是爲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
四是到期不還故意拖欠。
2、還款能力喪失: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項目,如採礦、地產、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鍊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
3、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
4、沒有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使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5、借款文書不規範或乾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還有礙於雙方友好關係,乾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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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9

可起訴要求返還,經合法送達程序拒不到庭可缺席判決,如果有借條、欠條、借款協議、收條、還款計劃、匯款單、轉賬單、銀行流水記錄等書面證據,則起訴後勝訴的可能性較大,民間借貸糾紛是否能取得勝訴結果,與庭審中雙方表現是否能讓法官信服有莫大關聯。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0

質證程序
質證的程序: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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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1

童工,指在商業或工業中僱用的未成年的工人,尤指違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齡以下兒童法令而僱用的。在中國,童工是指未滿16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的少年、兒童。但是具體要看情況來筏長摧短詆的搓痊撣花定,如果是以職業謀生爲目的的打工,就是童工,如果只是社會實踐,勤工儉學,臨時幫忙,或是興趣愛好學習性質的應該不算。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2

可以採取協商,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爲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爲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爲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3

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爲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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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4

借款合同糾紛是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中的內容或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約定而產生的爭議或者是糾紛。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爲出借人,被告多爲借款人。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5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6

1、私人借款,未簽訂借款合同的,在發生糾紛後,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2、出借人到法院起訴時,需要向法院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3、借款關係經法院查證屬實的,法院會判決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內償還欠款。借款人在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的,出借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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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範本17

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16號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__分行。

負責人王_,行長。

委託代理人曹_,__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_。

法定代理人丁_(系丁_弟弟)。__分行(以下簡稱__分行)訴丁_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年4月23日作出( )黃民二(商)初字第713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本案提出抗訴。本院 年10月16日作出( )滬二中民三(商)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院再審後 年12月16日作出( )滬二中民三(商)再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黃民二(商)初字第713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重審 年11月20日作出( )黃民二(商)重字第2號民事判決。__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__分行的委託代理人曹_、被上訴人丁_的法定代理人丁_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重審審理查明, 年5月25日,丁_以購買範某某出售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房屋向__分行申請貸款,雙方簽訂了個人住房抵押

借款合同,約定:丁_因購房向__分行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爲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自 年5月起至 年5月止,借款年利率爲5.04%;並以丁_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範圍爲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__分行爲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__分行放款條件爲取得“房地產抵押收件收據”。同時,__公司出具擔保書,對丁_購買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房屋向__分行借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後,__分行依合同中“以丁_購房款的名義劃入售房人或經紀人在__分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的約定, 年6月24日將貸款10萬元劃入__公司的銀行帳戶 。 年8月5日,上海市奉賢區房地產登記處受理並准予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房屋的他項權利(抵押)登記,房地產權利人爲丁_,他項權利人爲__分行。嗣後,__分行陸續收到以丁_名義歸還的借款本金、利息,計29,969元。

原審重審審理中,__分行以丁_自 年10月20日起未繼續履行還款義務爲由,請求法院判令丁_歸還貸款本金81,684.53元,支付利息4,910元、逾期利息526.19元及自 年10月16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81,684.53元爲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如丁_不能清償債務,則__分行有權行使抵押權處分丁_所有的抵押物,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丁_及其法定代理人丁_辯稱,丁_系智力殘疾人,不可能向__分行借款,且__分行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中許多資訊與丁_本人實際情況不符。不同意__分行的訴訟請求。

原審重審又查明,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借款合同上寫爲“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即是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新村某號203室房屋,系丁_ 19__年6月29日與原上海市奉賢縣南橋房產管理所簽訂公有住房買賣

合同所購得。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__年9月29日頒發“滬房地奉字(1997)第001987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權利人爲丁_。後因建築面積差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年6月2日換髮“滬房地奉字( )第008391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權利人仍爲丁_。 年8月29日,上海市奉賢區殘疾人聯合會簽發丁_爲智力殘疾人的“滬奉字第480009號”殘疾人證,當時未確定監護人。 年5月、7月,丁_住所地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第一居民委員會和其所在工作單位上海市奉賢區中心醫院先後出具證明,指定丁_的弟弟丁_爲丁_的監護人。 年6月,原審法院委託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對丁_作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結論爲丁_精神發育遲滯(輕度),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原審重審另查明,__分行曾以本案涉嫌貸款詐騙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原審法院重審認爲,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丁_智力殘疾,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其與__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非日常生活必需的合同,且標的數額達十萬元,又抵押自住房屋,以丁_的智力難以理解自身行爲並預見相應的行爲後果。故丁_與__分行簽訂借款合同的行爲與其的智力不相適應,丁_依法不能獨立實施該民事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現__分行沒有舉證證明,當時監護丁_的近親屬或關係密切的親屬代理或者同意丁_簽訂借款合同,而現在的法定代理人對該合同亦不予追認。因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歸 無效。同理,基 該借款合同中擔保條款設立房屋抵押權的登記行爲亦無效。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各自財產應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丁_可以請求對涉案房屋恢復原登記。__分行稱貸款已發放給丁_,丁_對此表示否認,而__分行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丁_收到過貸款,其舉證將貸款劃入__公司的帳戶 ,不能視作丁_收到貸款。__分行請求丁

甲歸還貸款本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確認__分行與丁_ 年5月25日簽訂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無效。二、確認__分行與丁_ 年8月5日對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房屋設定的抵押登記無效。三、駁回__分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123.62元、司法鑑定費1,500元,由__分行負擔。

原審法院重審判決後,__分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遺漏必要的當事人__公司;原審判決認爲丁_不能進行抵押貸款事宜與事實不符,故原審重審判決有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丁_的法定代理人辯稱,丁_是智力殘疾人,其不可能遠道從郊區的__銀行來簽訂借貸合同,且合同上的丁_的有關資訊是虛假的;丁_沒有收到過貸款。原審法院的重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重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丁_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智力殘疾人,其進行房屋抵押貸款的重大行爲顯然與其精神智力狀態和辨別能力不相適應;且涉訟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新村某號203室的房屋,早在19__年6月已經登記 丁_名下,而以借貸抵押爲基礎的範某某與丁_之間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二手房買賣合同是虛假的,故原審法院認定__分行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丁_之間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屬無效合同是正確的。__分行在進行貸款業務時管理不嚴,既沒有謹慎審查覈實借貸關係當事人身份及相關的詳細資訊,也沒有嚴格執行金融行業放貸程序和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就將10萬元貸款劃入__公司的帳戶 ,存在過錯。由 __分行無證據證明其放貸的10萬元是丁_收取的,且涉訟的__分行與丁_之間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

同屬無效合同,所以原審法院依法駁回__分行要求丁_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鑑 涉訟的合同系無效合同,故原審法院確認__分行與丁_ 年8月5日對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房屋設定的抵押登記無效,與法有據,應予維持。__分行在起訴時沒有將__公司作爲被告,在本案一審時也沒有提出請求追加__公司作爲本案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故本院對__分行認爲原審法院遺漏訴訟當事人的訴稱,不予採信。__分行認爲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要求發回重審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3.62元,由上訴人__分行負擔。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_

審判員王_

代理審判員王怡紅

書記員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