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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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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爲能力,適用其本國法。票據債務人是指按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承擔票據責任的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匯票承兌人、保證人、付款人等。票據債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票據債務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與責任的能力。

涉外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如何確定?

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事關其票據行爲是否有效,票據是否有效的重大問題,因此,是各國票據法的基本制度。比如我國票據法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在票據上籤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在我國,關於民事主體的行爲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十八歲以上的精神健全的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企業法人的民事行爲能力自成立時起享有,自企業終止時終止。

各國對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也都有各自的規定。那麼,如何認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呢?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依據票據債務人本國法,即“本國法主義”。票據債務人依其本國法規定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即爲有行爲能力,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就採用此辦法立法;二是依行爲地法,即“行爲地法主義”,票據債務人做出票據行爲如:出票、背書、保證、付款的行爲是在什麼地方,就依該地的法律確定他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英美等國家就是如此規定的;三是一般適用其本國法,但本國法認爲其民事行爲能力有欠缺而行爲地法認爲其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依行爲地法,叫做“折衷主義立法”,我國票據法採取了這種做法,德國、日本、瑞士等國家也是如此。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爲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但依照其本國法律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而依照行爲地法律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適用該行爲地法律。換句話說,無論是依照本國法還是依照行爲地法,只要兩者之中有一個認爲票據債務人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就依該法律認定票據債務人爲有完全行爲能力。這樣規定的好處是,可以儘量縮小無效票據行爲的範圍,穩定票據關係,合理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發揮票據在國際上的流通和支付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