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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什麼監管措施

證券糾紛 閱讀(2.4W)
私募基金有什麼監管措施
監管基本原則是,堅持“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明確私募基金行業三條底線,確保私募基金規範運作:一是要堅守“私募”的原則,不得變相進行公募;二是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三是要堅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底線。
私募基金的具體監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
(二)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資訊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進入涉嫌違法行爲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銀行帳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僞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爲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