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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的保險標的是人還是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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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條對於交強險的規定來說,交強險是責任保險,保險標的既不是駕駛人,也不是駕駛的車輛,而應該是該保險車輛所造成的第三人的損失。原因有以下幾點:

交強險的保險標的是人還是車輛

第一,從車輛的所有權來說,如果車輛賣給他人,交強險的合同就要變更,但如果是標的爲人的保險,合同是和車輛的所有權沒有關係的,因此保險標的不是駕駛員本身。

第二,從保險賠償範圍來說,交強險賠償的是被保險車輛造成的第三人的損失,被保險的車輛上的人員和該車輛反而並不能獲得賠償。保險標的反映的是保險的利益,保險利益所在就是保險的標的,如果被保險的車輛上的人員和車輛本身不納入賠償範圍,那麼其利益並不是交強險所保護的利益,也就不是保險標的。

第三,從交強險的目標來說,國家設定交強險,是爲了防範和分擔整個社會的交通風險,給社會中的弱勢羣體的保障,這也是交強險所想要保護的利益。由於交通事故發生是比較頻繁的,對於個人來說有時一場交通事故就可能導致一個家庭的破壞。如果不幸遇到意外被車輛撞傷,自己因爲經濟狀況不好沒辦法支付醫療費,但是責任人的賠償又需要等交警進行責任認定、雙方協商賠償之後才能拿到賠償款,甚至有些還需要透過訴訟之後對方纔會支付,中途很可能因爲付不起醫療費而耽誤救治,所以就強制讓每一個上道的車輛都交了交強險,有一筆固定的社會資金,可以在事故發生的時候先給受害人墊付,相當於全社會來一起分擔每個人的風險。因此從這個方面來說,它的標的也是車輛造成的第三人的損傷,而不是某個人、某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