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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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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盟協議

北京市加盟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在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的互利基礎上,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指定

1.1 產品

甲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指定乙方作爲其在指定區域內(見下文定義)的授權經銷商,乙方在指定區域內銷售,推廣並運營產品(以下簡稱產品)。

1.2 指定區域

乙方在本協議項下取得的授權僅限於在 (稱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和推廣。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的產品直接銷售或是變相銷售給指定區域以外的任何用戶。乙方不得在明知其銷售對象將會在指定區域以外使用甲方的產品,或是將會將其購買的甲方產品轉讓給指定區域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時仍然向其出售甲方的產品,否則將構成本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

1.3 獨佔性

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給予乙方在指定區域內銷售網校產品的授權爲排他性的授權。但甲方有權在任何時候在指定區域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地區向任何人銷售網校產品的權利,但事先需同乙方進行協商。

1.4 限制競爭性行爲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地區經銷與甲方的產品相互競爭的其他產品或服務,不得向甲方競爭對手提供(無論是直接的或者間接的)諮詢性,顧問性服務。

2.期限

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給予乙方的授權期限爲一年,自雙方簽署本協議之日起算。期滿雙方希望繼續履行本協議的,需由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乙方承擔的責任

3.1 乙方有義務在指定區域內爲銷售甲方的產品積極開發市場,包括爲經銷甲方產品配置必要的銷售人員及辦公場所等,並按照甲方的規定進行必要的培訓。

乙方應確保其銷售人員在銷售網校時,如實全面地向客戶介紹產品的特性,功能,安裝及使用須知,收費狀況,不得做出虛假或是誤導性的陳述。

乙方須保證對甲方產品的用戶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以保持甲方的形象。

3.2 乙方應隨時向甲方反饋有關網校產品的市場銷售,影響網校銷售業績的重要因素變化,用戶投訴,產品缺陷及安全等情況。乙方需對其提交的各類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3.3 乙方履行本協議中的義務過程中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利用甲方的產品從事任何違反國家法律的活動。乙方在其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或是重大合同所引發的法律責任,乙方獨立承擔,與甲方無關。

3.4 爲保證甲方產品的妥善安裝及使用,甲方將會安排對乙方的銷售人員進行有關銷售網校產品的必要培訓,包括有關產品知識以及推廣活動等。乙方應按要求指定人員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

3.5 乙方所銷售,推廣的網校產品必須直接向甲方採購。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採購仿製或是僞造的網校產品,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並有權追索相應的經濟損失。

3.5 乙方有義務保護甲方的知識產權,保護甲方的版權和著作權。

4.甲方承擔的責任

4.1 有償提供網校教育,教學資源及資源建設服務;

4.2 有償按乙方要求定製課件;

4.3 提供網校軟件應用平臺;

4.4 提供運營培訓與指導,提供運營標準資料;

4.5 進行市場策劃和市場培訓,條件成熟時可有償派專人配合市場開拓工作;

4.6 提供有關網校卡製作樣本,宣傳資料樣本,包裝樣本,廣告說明樣本;

4.7 對當地合作伙伴提供有關產品的資料,及技術諮詢;

5.特別約定

5.1 (1)網校加盟類別

一、入門型

加盟費用爲__________萬元,甲方提供______年技術支援及服務。具體產品功能及服務內容見附件。

二、標準型

加盟費用爲______萬元,甲方提供______年技術支援及服務。具體產品功能及服務內容見附件。

三、加強型

加盟費用爲______萬元,甲方提供______年技術支援及服務。具體產品功能及服務內容見附件。

(2)加盟費用支付方式

加盟類型爲:

在乙方選定加盟類別後並在本協議簽定之日起三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費用的______%,計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加盟類別對乙方進行產品安裝,調試,培訓服務。在產品安裝,調試,培訓結束後3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費用的______%,計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 ),系統穩定執行______個月後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費用的______%,計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以後每年乙方需支付甲方系統升級維護費用爲所加盟類別費用的______%。或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5.2 產品的安裝、調試、培訓

本協議簽定後,甲方根據乙方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安排即可開展產品的安裝、調試、培訓。

5.3 服務及保修

根據甲乙雙方所簽定的加盟類型,乙方享有甲方所提供的全方位服務。乙方對售出的網校產品提供售後服務及其他增值服務。如果用戶就網校產品的使用或是質量提出投訴而乙方無法妥善解決時,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協同甲方進行現場檢測。

5.4 產品銷售價格

乙方在銷售網校產品時應當遵守甲乙雙方所協商確定的統一價格政策,乙方不得單獨進行更改,如需進行變動需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並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6. 使用權限約定

乙方根據本協議取得在指定區域內以自己的名義推廣,銷售網校產品的權利。本協議的訂立除所合作的產品及業務外;任何一方並不因爲本協議的簽訂而成爲對方的聯營夥伴,合資經營者,代理人,特許權使用人或另一方的授權代表。任何一方無權以對方名義或代表對方簽訂合同或作出承諾或在任何方面對對方構成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7. 終止

7.1 基本規定

甲乙雙方均可以提前九十天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具體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7.2 甲方其他的終止權

發生下列情況時,甲方有權隨時書面通知乙方立即終止本協議:

(1) 在乙方發生資不抵債,破產,解散等情況,或進入類似步驟或程序,受到刑事指控,或者在乙方的業務中起主要作用的股東發生資不抵債,破產,解散,收購,合併或兼併,死亡,精神失常,殘疾,退出或受到刑事指控;

(2) 在授權經銷商爲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主或合夥企業的情況下,發生資不抵債,破產,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乙方的業主或合夥人之一受到刑事指控,乙方的合夥關係解散,或進入類似步驟或程序;

(3) 如乙方向甲方作出的任何書面或口頭聲明或陳述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是含有使人誤導的資訊;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指定區域以外銷售或變相銷售甲方的產品,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而擅自指定次級授權經銷商等等。

7.3 乙方其他的終止權

在甲方進入資不抵債或破產的情況下,乙方可隨時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並立即生效。

7.4 免責條款

本協議期滿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原因終止時,甲方無需對乙方承擔任何類型或性質的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可能遭受的現在或未來的利潤損失,以及銷售或預期銷售的損失,與此有關及與樹立,發展或維護乙方的商譽,業務和員工的開支,投資或承諾方面的損失,或是因爲其他原因或任何性質的事宜遭受的損失,乙方在此放棄其可能享有的請求損害賠償或補償的任何法律權利。

7.5 停止使用商標/標識

依本協議的規定終止或期滿後,乙方應立即銷燬其佔有或控制的含有該名稱或商標的所有文具,廣告品和其他印刷品,或在甲方要求時返還給甲方。乙方在本協議終止或期滿後,不得在其經營業務中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網校名稱,商標或公司標記。乙方應立即採取各種適當的措施以消除和取消在電話簿,其他指南和公共記錄或其他地方中含有該名稱或商標的登記。

本協議終止或期滿後,乙方應返還有關甲方產品的所有價格表,商品目錄,印刷品,廣告促銷印刷品,樣品,展示品和甲方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或資訊。

8.保密

乙方應在本協議期間及其終止後的任何時候對其購買的甲方產品價格和與甲方在經營中的任何計劃,祕密[價格數據],方法或體系,開發有關的所有具有商業價值的,非公知資訊,本協議,甲方產品或其任何部分,或與甲方之間關係,承擔保密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關於甲方現有的,以及正在開發或者構思之中的產品設計,教育教學內容,多媒體素材,及其他相關的數字內容;經驗公式,實驗數據,計算機軟件極其算法,設計等方面的資訊,資料和圖紙,以及模型,樣品,源程序,目標程序等實物;

甲方現有的,以及正在開發或者構想之中的服務項目的資訊和資料;

甲方現有的或者正在開發之中的質量管理方法,定價方法,銷售方法等業務活動方法;

甲方的業務計劃,產品開發計劃,財務情況,內部業務規程以及供應商和客戶的名單等業務活動資訊;

本協議,甲方產品或其任何部分,及甲方與乙方校之間的關係資訊。

9.知識產權

9.1 所有權

乙方確認在任何方面不享有有關甲方產品的所有目前的和將來的專利權及/或專利申請權,不享有與甲方產品有關的任何應用技術訣竅和其他專有技術資訊之所有權權益。甲方同乙方簽署本協議並不構成甲方向乙方轉讓或是許可或是給予任何與甲方產品有關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應用技術訣竅及其他專有技術資訊的所有權。乙方不得在任何方面從事任何損害乙方的權利,所有權和對知識產權享有的權益的活動。

9.2 權利歸屬

合作期間及合作以前,合作結束後由甲方所完成的所有研究,開發成果或者已經開始但尚未完成的階段性研究的知識產權及相關權利歸屬甲方,包括(但不限於):

教育教學內容,多媒體素材,及其他相關的數字內容

產品設計,計算機軟件及其設計;

甲方各種軟件(含網絡系統)和應用方案,項目的設計思想,設計模式,文檔,軟件代碼,項目實施情況

對甲方現有研究,開發成果的改進;以及其他能夠形成知識產權或已經形成知識產權的成果。

商標設計,標誌設計等;

10.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情況下,該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無需向對方承擔責任。可以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火災,爆炸,戰爭或內亂,罷工,禁運,政府行爲或交通延遲。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需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不可抗力事件可能給對方帶來的損失。不可抗力持續超過三個月,任何一方均可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並立即生效。

11.其他

11.1 通知

按照本協議的要求發出的任何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以專人遞交,有回執的掛號信寄發,特快專遞或有確認傳真的方式發送至下列地址:

甲方資訊: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資訊: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轉讓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本協議中規定的全部或部分地權利或義務;但是甲方根據其業務需要,向其全資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轉讓全部或部分業務時,甲方有權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該項轉讓自甲方向乙方就轉讓事宜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11.3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據其進行解釋。雙方同意,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將由各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透過仲裁方式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

11.4 可分性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應繼續保持完全的效力。在仲裁期間,非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協議條款仍需繼續執行。

11.5 棄權

任何一方未針對對方違反本協議的行爲採取應對措施或延遲採取應對措施,並不表明該方對其依法及依本協議享有的對此項違反本協議的行爲的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未採取應對措施或延遲採取應對措施的事實並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修改。

11.6 衝突條款

如果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購買合同中存在與本協議相左的條款,雙方同意以本協議的條款爲準。

11.7 合同完整性

本協議構成了雙方就授權經銷甲方產品一事達成的完整協議,並且替代了雙方此前就有關甲方產品的銷售或經銷的事宜達成的所有(包括書面的或口頭的或按照交易習慣達成的)協議。除了本協議另有明確的規定外,除非經過雙方正式授權的人員簽署書面確認,以任何方式在未來對本協議作出修改或補充的協議或理解均不對各方產生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