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合夥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合夥從事“神木縣浩宇超市,”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雙方同意信守:
第一條:合夥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夥名稱:神木縣浩宇超市 經營地址:神木縣東興街南段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菸酒副食、日用百貨、預包裝食品零售。
第四條:合夥期限暫定五年,自本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合夥期限屆滿,經各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續展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夥經營。提前終止合夥或者延長合夥經營應須提前六個月取得各合夥人的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 神木縣浩宇超市總投資肆佰萬元(¥4000000.00元)。
2、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叄佰貳拾萬元(¥3200000.00),佔總投資總額的80%。
3、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捌拾萬元(¥800000.00)。乙佔投資總額的20%。
4、 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5、 本合夥出資甲方佔投資總額的80%,乙方佔投資總額的20%,作爲確定盈餘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
6、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合夥人的分工、權利與義務。
1、 甲、乙協商一致共同推舉甲方作爲合夥負責人,全面負責合夥業務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客戶協調,業務開拓等事宜,並享有每月1500元的工資待遇。
2、 乙方享有對財物賬日的監管權利,對於涉及財務,賬目以及借款、還款、日常投資等資金使用事項在超過1000元額度(500元以下的應各自記賬、留存憑證、定期對賬),應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
第七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合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 盈餘分配,扣除店裏的水、電、暖氣、租金、職工工資、稅金等日常經營費用,剩餘的按雙方的投資比例分配,平均分配預支每月5日前結算上一月的賬目,進行盈餘分配。
2、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按投資比例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八條:違約責任:
1、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上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導致合夥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
賠償責任。
第九條: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在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其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在刑事法院處理。
合夥人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人乙方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