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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資金合法來源聲明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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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資金合法來源聲明條款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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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議不合法條款有哪些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