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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死亡 | 財產繼承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1.57W)
同居人死亡 財產繼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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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死亡可以繼承遺產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親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關就行了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3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且具體情況處理。”

《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法定繼承中,將繼承人區分爲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而一般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喪失或者放棄了繼承權的情況下,那麼纔會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死者的遺產。此時也要注意,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其實並不在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