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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姻的無效是以婚姻的違法性爲條件,如果違法性已經不復存在,即婚姻無效的原因已經消失,不應再宣告婚姻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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