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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誰來撫養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1.84W)

對於未成年人由誰撫養的問題,法律並沒有強行性規定,而是以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爲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扶養子女,法律也鼓勵父母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但在父母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一般依據下述幾種情形進行考慮: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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