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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雙方婚內的共同財產應該先由二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請求法院一併就財產分配作出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在婚姻內共同共有的財產,婚前財產和離婚後收入都是單獨屬於一方的,不可以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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