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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況加以區分。若城市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城市土地使用權在夫妻關係產生之前由一方取得,則屬於一方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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