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物證司法鑑定作爲司法案件證據的鑑定活動,對案件的分析、破解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微量物證司法鑑定操作規範,是微量物證司法鑑定人的行爲依據,其中明確規定鑑定的行爲規範以及具體操作手段。
微量物證鑑定通用規範:
1 範圍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微量物證鑑定中的術語和定義、鑑定受理程序、檢驗鑑定程序、送檢材料的流轉程序、送檢材料的儲存和處置、結果報告程序、檢驗記錄和歸檔。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司法鑑定/法庭科學領域中微量物證鑑定涉及的全部鑑定項目。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GB/T 19267 刑事技術微量物證的理化檢驗
GA/T 242 微量物證的理化檢驗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 19267和GA/T 242中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4 鑑定受理程序 4.1 總則
4.1.1 鑑定機構應取得從事司法鑑定/法庭科學領域中微量物證鑑定的資質。
4.1.2 鑑定機構應指派具備微量物證鑑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受理鑑定委託(下稱“受理人”)。
4.1.3 受理人應在委託人提供了介紹信、委託書等委託手續,並出示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前提下,啓動鑑定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