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撫養費要求增加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多久?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超出18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1)16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2)未獨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讀的
③確無獨自生活能力條件的
四、離婚後撫養費支付方式有幾種?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撫養費是支付給孩子本人的,所以不可能按照大人的實際消費水平判定撫養費標準。只要孩子本人有切實的需要,都可以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但類似於在經濟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女方非要給孩子購買各種奢侈品,以此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的法院不會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