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親子鑑定付撫養費的說法合理嗎?
需親子鑑定付撫養費的說法是合理的。如果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認爲孩子不是自己的親生孩子的提出做親子鑑定的,這種說法是合理的。申請親子鑑定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根據報告結果來決定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如果需要支付撫養費用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即可。
二、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四、養父母應否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我國法律中有規定,不是親生孩子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的是可以不履行撫養的義務的,標題中提到的情況是可以先做親子鑑定之後,確認是自己的孩子的再支付撫養費用。如果在支付的過程中認爲支付週期以及金額有不妥當的地地方,可以想法院申請做出相應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