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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確認監護人之訴的程序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55W)

一、申請確認監護人之訴的程序是什麼?

申請確認監護人之訴的程序是什麼?

到法院申請監護人之訴程序是: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怎麼確認?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爲,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向法院申請確認監護人需要提交起訴狀,提供相關的證據。留守兒童是未成年人時,其法定監護人是他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經去世或者不具備相應的監護能力,可以由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承擔監護責任。如果對於監護資格存在疑問時,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