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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訴訟指的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26W)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不僅我國的經濟在不斷的發生着變化,我國的法律體系也在不斷的完善和進步,爲了保障人們的權利以及規範人們的義務,我國人民法院是出臺了一套套的法律,其中就有探望權訴訟這一項,隨着人們手中的權利在不斷增加,權力的種類也在發生着變化,那麼探望權訴訟指的是什麼呢,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

探望權訴訟指的是什麼?

一、探望權訴訟設立的意義

符合立法精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該款明確了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和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以上規定,明確了變更撫養關係和增加撫育費的案件,可以再次起訴,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以上規定,明確了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探望權是一種基於身份關係派生的親權,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其性質和重要性與撫養權、撫育費相同,在訴訟中理應具有相同的地位。

二、探望權訴訟發生改變的情形

當探視權的行使不足以實現子女最大利益時,應賦予當事人透過訴權行使的方式適時調整,以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具體理由如下:不構成“一事不再理”情形。民事訴訟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次起訴;第二,裁判生效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而本案所涉情形爲,隨着未成年人的成長和當事人情況的改變,探視權行使方式的基礎於生效裁判文書作出後發生了變化,當事人對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方式產生了新的需求,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實。該項新的事實爲既判力基準之後發生,並未被生效裁判所確認,不在訴訟系屬中,不應受既判力的約束,其性質屬於新的事實、新的理由構建下的新訴。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由此,當事人以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再次起訴要求變更探望權的方式及時間的,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對此應予受理。

人們合理利用手中的權力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是一條理智的道路,探望權是人們基本的權力,應該合法合理的使用這一項權利,一旦不合法不合理的使用這些權利的時候就會發生探望權訴訟的事故,如果在有意識的情況下導致了探望權訴訟的發生,人們應該首先從自身找原因,如果自己的行爲符合法律的規範的話,就會又有其他法律規範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