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撫養權訴狀的內容有什麼
子女撫養權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
委託代理人:某某
訴訟請求:
1、依法分割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
2、判決女兒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寫明雙方一起同居的事實、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狀況、子女狀況;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可以寫出對方的經濟狀況等。
此致
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協議方式和起訴方式。
1、協議方式: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起訴方式:如果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一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可以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不管是夫妻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還是法院判決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都必須堅持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孩子撫養權的本質是,如何讓孩子在有利的條件下生活成長。因此,孩子撫養權歸誰,根本答案在於誰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能否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還是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才”原則分析。如果孩子跟父母一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能爲孩子提供健康、完善的成長環境,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那麼這時,孩子的撫養權就沒有變更的必要;如果說孩子與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那麼就有必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訴狀的內容有起訴人和被起訴人的相關身份資訊,一般子女撫養權訴狀需要寫明原告對於子女撫養權的訴訟請求,並且寫明案件具體的事實和理由。一般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會聽取子女自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