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新規定是什麼?
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二、哪些人可以成爲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爲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的。
綜上所述,監護人主要是監護未成年人和失去民事行爲能力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要保管好被監護人財產、照顧生活、提供教育,充當民事案件代理人等。監護人如果疏於管理,導致被監護人傷殘,會被取消資格,還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