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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遺產如何繼承是正確的?

遺產繼承 閱讀(3.17W)

夫妻雙方遺產如何繼承是正確的?

一、夫妻雙方遺產如何繼承是正確的?

夫妻一方死亡的,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爲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爲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爲死亡一方的遺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爲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爲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纔可認定爲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爲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爲此,《民法典》第1062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夫妻對共同財產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如果去死的,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而其所得的一部分才能夠進行繼承。

夫妻結婚後除了要在一起共同生活之外,還把婚姻維持期間的財產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旦離婚或是一方死亡的時候,就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此時我們在遇到財產分割的是需要知道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這樣纔能有效的進行分割,避免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