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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出嫁養女有繼承權嗎?

遺產繼承 閱讀(2.02W)

一、根據相關規定出嫁養女有繼承權嗎?

根據相關規定出嫁養女有繼承權嗎?

如果是經過合法的收養手續,養女不管出嫁與否肯定是有相應的繼承權,因爲養女在法律上也是合法,跟親生的子女一樣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收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無子女

這裏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爲收養的。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裏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爲不端致不堪爲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爲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爲,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爲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 ,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 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 ; 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週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 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爲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週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任何滿足了收養孩子條件的主體,都是可以自由的選擇是否收養被遺棄,或者是父母沒有撫養能力的子女的。一旦按照規定辦理了收養手續,那麼若是收養人死亡,養子女是可以與其他的繼承人一樣,參與到遺產的分割活動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