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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打印遺囑的見證人條件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2.04W)

一、民法典打印遺囑的見證人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打印遺囑的見證人條件是什麼?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爲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所以,繼承人不能作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1、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進行見證。

2、見證人員應當在一中每一頁下面簽名。

3、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簽名的時候註明年月日。

二、有效遺囑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 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我國《民法典》將在2021年的1月1日開始正式頒佈實施有效,在頒佈的同時其他的法律予以廢止,關於打印遺囑見證人這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必須是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進行見證,否則不發生法律上面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