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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的取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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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的取得的條件

繼承權是由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但是在實踐中會出現繼承人死亡或失蹤等不能行使繼承權的情況,那麼這時候繼承人的子女就可以代爲行使繼承權,那麼代位繼承的取得的條件是什麼?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代位繼承的取得的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中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二、代位繼承的範圍

1、被代位人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中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民法屬於這種類型。這反映了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在繼承範圍問題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條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於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地區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爲被代位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爲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爲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於這種類型。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那麼繼承人的子女就可以行使代位繼承權,其繼承的份額只能是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當然,代位繼承的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所以,有疑問的小編建議去本站平臺諮詢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