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細則"> 遺囑公證細則 戶籍所在地 戶籍類別 戶籍地 暫住證明 父子關係證明
如果死者生前訂立有遺囑,並且遺囑也被認定爲有效的話,那繼承遺產的時候就要嚴格按照遺囑中的內容執行。不過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話,則就只能採取法定方式繼承遺產,此時就要區分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那其中第一繼承人的配比是多少?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第一繼承人的配比是多少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如何確定繼承份額
我國繼承法規定,對繼承份額的確定,按下列情況辦理: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第一繼承人的範圍包括什麼
1、配偶。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係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3、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根據《收養法》第15條,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收養無效。
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爲養孫子女的養子女。名義上爲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該“養孫子女”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6、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7、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原則上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是均等的分配遺產的,不過有特殊情況,如生活困難或者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那此時可以適當的多分一些遺產。不過大家也要搞清楚,法律中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範圍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