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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去世後什麼樣的遺囑纔有效

遺產繼承 閱讀(2.96W)

一、被繼承人去世後什麼樣的遺囑纔有效?

被繼承人去世後什麼樣的遺囑纔有效

1、立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遺囑形式內容合法。

3、遺囑處分的財產是立遺囑人的合法財產。

4、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管被繼承人選擇的哪一種立遺囑的方法,遺囑的法律效力都是平等的,並不存在着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就大於自書遺囑,最新的規定是同時裏有多份遺囑的,但內容衝突的,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