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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的限制爲: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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