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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非法同居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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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非法同居法律責任有哪些

重婚非法同居法律責任有哪些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爲在民事上應負的責任包括:

(一)停止侵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解除關係,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

(二)損害賠償。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三)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於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爲非法同居。

二、同居關係該怎麼認定

(一)雙方不構成配偶關係,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成爲配偶關係,這是與結婚的本質區別。

(二)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專有的除外。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種準婚姻關係,也可謂是一種合夥關係,按合夥的法律規定,合夥所得應爲雙方共同共有。當然,下列財產應屬個人財產:一方同居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三)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這是雙方能夠走到一起的一種保證,也是能夠繼續生活下去的物質保障。

(四)雙方無繼承關係。一方死亡後,不能繼承遺產,只能按相互扶助關係處理,分得適當的遺產。對於撫卹金方面,鑑於其與死者有這種關係,也可適當得到一些撫卹金,以慰藉其傷痛。

相關的犯罪人員在解除同居關係後,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受害人員。這類違法犯罪人員還應受到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罰。相關的婚姻受害人員提出離婚時,我國的司法機關也應積極的辦理這類婚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