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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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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有關的規定,夫妻收養孩子既要滿足一些條件,也需要走一些法定的程序才能符合收養關係成立的要求。

第一步,瞭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各種身份和經濟的背景,比如收養人已經有子女的並不能收養,被收養的孩子必須確定是無家可歸或者是被拋棄沒有找到父母的孩子纔可以。而且原則上夫妻或者單身的人只能收養一個孩子。

第二步,到收養登記機關,只有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纔會有收養登記機關,哪些棄嬰或者是經過多年的查找一直沒有找到親生父母的孩子,或者是已經送到福利院的孩子都會登記在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機關。

第三步,遞交收養人的收養申請書,準備收養孩子的人需要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這份申請書才行,而這份收養書和申請書就算是對收養人的人格,身體和經濟條件的更方面考察,也是保障孩子的一個關卡。

第四步,收養人需要遞交各種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真實的工作單位和街道或者村子出具的證明收養人各種身份的材料。

第五步,需要對被搜養孩子原來的福利機構出具孩子確實是棄嬰或者還沒有找到親生父母的證明材料,殘疾兒童還需要殘疾證書複印件。

第六步,對上述各方的證明材料進行審覈,主要審覈所述的是不是真實的。

第七步,就是最後一步,審覈技術後發放《收養證》,自此收養關係也就正式成立,也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