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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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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啥手續?

起訴離婚就是我們生活中俗稱的打離婚官司,之所以要將離婚提起訴訟,是因爲雙方無法就之間的一些必要問題作出協商一致。那麼大家知道起訴離婚需要啥手續嗎?對於將來進行離婚官司的人來講,這是很重要的一步。本文就起訴離婚的手續做具體闡述。

訴訟離婚的手續是怎樣的呢?

1、起草離婚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相關知識:

一、確定離婚訴訟法院管轄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爲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爲例外的原則。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確定法院管轄的具體規定

(一)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後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爲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三)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現實中因爲對夫妻之間的一些問題無法進行協商一致纔會選擇起訴離婚,所以起訴離婚的每一步都關係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想要最大限度的爲自己爭取利益,小編建議最好透過本站網站委託您所在地區的資深離婚律師,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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