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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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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屬於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而不管夫妻選擇哪種方式離婚,此時都是需要實際提供相應的材料的。自然了,離婚方式不一樣,也就導致需要提供的材料不一樣。那這其中起訴離婚所需材料都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覈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上述就是對起訴離婚所需材料的介紹,其中分爲了必備材料和其他材料,而這些材料裏面不僅包括了起訴的時候需要的,同時還有起訴離婚的證據。而當事人在實際收集證據材料的時候,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進行,若不清楚該如何收集的,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