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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離婚 閱讀(3.3W)

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就訴訟離婚中的調解來看,可能出現三種結果,就包括調解和好、調解離婚以及調解失敗,然後由法官作出判決。但實踐中,也有一些離婚案件是不易調解的。那到底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本文爲你做詳細解答。

1、家庭暴力離婚案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在很多情況很難達成調解協議。這是因爲調解需要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家庭暴力關係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懼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張或堅持自己的主張,因此缺乏與受害人平等協商解決問題的能力。

雙方之間的這種權利結構的失衡,使得調解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願蕩然無存。調解的前提是雙方對衝突的發生都有責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過錯”,也不應該捱打,因此,不能對自己受害負任何責任。社會心理學告訴我們,驅使暴力行爲發生的,是加害人內心強烈的控制慾。所謂受害人過錯只是加害人爲自己的行爲尋找的藉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謂的“毛病”以換取不再捱打的“待遇”,等於在說受害人有錯才捱打。

調解要求雙方都要放棄一部分權益,而對受害人來說,根本沒有可以放棄的權益,因爲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棄的。對加害人來說,調解要求其停止毆打家庭成員,但毆打家庭成員不是加害人的權利,停止毆打更不是其放棄的權益。如果將停止毆打家庭成員作爲加害人的讓步,等於在說加害人有毆打他人的的權利。

正是因爲家庭暴力缺乏可調解的關鍵元素,司法實踐中調解效果並不好。

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

缺席離婚案件一般分兩種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缺席開庭。在辦理該類案件時有許多問題不容忽視,如: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育問題難處理,財產狀況難以查明,離婚的目的難識別,調解前置程序難落實。

按照規定,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主要就是兩種情況,即上文中介紹到的,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和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前者的情況下,若調解和好的話,勢必又讓受害人陷入無盡的傷害中。至於後者,當事人一方都出庭,肯定也就無法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