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案件是民事審判中常見的案件形式之一。婚姻糾紛無外乎兩種:一是雙方沒有就離婚不離婚達成合意,而是對於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未達成合意。今天小編來和大家討論一下第一種情況,兩人就離不離婚未達成合意的情況。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假如起訴離婚兩次女方不離咋辦?
一、離婚案件審判原則
離婚屬於人們生活中的大事,法院在審理和決斷中都會持審慎態度,不會輕易將夫妻關係“拆散”。但是,離婚是有法定條件的,在一般情況下,庭審前,一般都會先行調解,只要調解無效,可以確認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以挽回的餘地,法院會做出離婚判決。如果雙方或者其中一方處於非常強烈的情緒衝動中,不能確認感情真的已經破裂,有迴旋的餘地,法院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訴中不判決離婚。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法定離婚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司法實踐中“第二次起訴也難以判決離婚”的幾種情形
(一)涉及現役軍人的離婚案。《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當事人住房困難的。如果當事人離婚後住房沒有着落,起訴人也無法爲對方提供離婚後的住房保障,法院會慎重考慮當事人的生活困難問題。
(三)老年人離婚的。因涉及的法律和實際問題較多,尤其60歲以上老年人,由於現實生活和工作退休以及養老等諸多問題,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會非常謹慎。
(四)一方當事人有特殊困難的。如起訴方能力強、收入高,被起訴方沒有工作能力或沒有基本收入保障,但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作出了貢獻。據此,法院會審慎判決。
(五)被起訴方情緒激動、易出現極端行爲的。法官出於心理壓力,很難作出判決。
四、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技巧
(一)有力的證據是認定事實的依據
1、以證據認定事實:
原告提出離婚,首先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讓法院有理由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存續關係到達終點,無法挽回,應該判決離婚。只有這樣,法院纔會酌情做出離婚判決。而原告提出事實的真實存在性,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實。這個證據就是事實依據。證據必須與原告提出的事實相關聯,真實可靠,經得住檢驗。
2、《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3、證據的“ 三性 ”要求:
所謂證據的“三性 ”指的是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必須同時具備“三性 ”,方可作爲證據使用。
最高院關於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證據的認定有如下具體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思維客觀、邏輯嚴謹的語言具有說服力
思維客觀、邏輯嚴謹的語言表達能力在訴訟答辯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對事物客觀、理智的思維,才能表達出更爲準確的意思;只有邏輯合理、用語言表達出來的事物形態能夠顯示出其真實性的本來面目,才能更加說明問題。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對他人更具有說服力。
綜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起訴離婚兩次女方不離咋辦問題的回答。當對方堅決表明不要離婚時,另一方應該考慮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否有可以修復的可能。如無修復可能,可以對對方進行精神安慰,也可給予對方經濟補償,儘量彌補因這段婚姻的破裂所帶來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