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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離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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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離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律師解析:夫妻分居離婚要滿足以下條件:
(1)分居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能是因爲生活的瑣碎,如一方打呼或者磨牙等原因;
(3)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也沒有和好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