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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協議離婚需要的條件有什麼

離婚 閱讀(1.01W)

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議》。
三、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符合以上條件者,必須雙方共同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三十日內再共同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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