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訴訟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離婚 閱讀(1.91W)

一、訴訟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訴訟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本條所規定的兩個“30日”,即是人們習慣上所稱的“離婚冷靜期”。

根據前述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後,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不再像民法典施行前那樣,只要符合規定,民政局即當場辦理登記,發給離婚證。民法典施行後,雙方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收到申請後,不再當場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是要給雙方三十日的重新考慮的時間,這個三十日就從民政局收到雙方的離婚申請之日開始計算。

在這個三十日內,如果雙方任何一方反悔不再想離婚,或者不再想透過民政局離婚,該方可以單方面向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的申請。申請撤回後,視爲雙方未提出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自然也就不會再給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就是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要經過的“第一個三十日”。

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而沒有訴訟離婚冷靜期。

二、協議離婚有冷靜期嗎?

有。《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不存在冷靜期這一說法的。

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麼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綜上所述知道了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所以在想要離婚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合適的離婚方式,不同的離婚情形它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選擇合適的離婚方式也能夠保障到雙方各自的利益,不至於把問題搞的複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