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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主體資格有什麼要求

離婚 閱讀(2.24W)

起訴離婚的主體資格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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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可以透過協議或者訴訟方式進行,但現實中由於在離婚方面產生了糾紛,往往只能透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然而此時,就有人認爲要是對方具有過錯的話,那就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了。這其實關係到起訴離婚的主體資格要求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爲你解答疑惑。

一、起訴離婚的主體資格有什麼要求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爲需要請一個人代爲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二、有過錯方起訴離婚會判離婚嗎

而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准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於無過錯方,爲了擺脫婚姻關係,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婚姻法》在修改後,於“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中列舉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通姦未予列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通姦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兩性關係。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經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在經濟上應當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照顧。

現實中,很多人都認爲要是一方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的話,則就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但其實我國法律就起訴離婚的主體資格沒有作出過多的限制,即使此時一方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行爲,但其實也是有權提起離婚訴訟的。不過並不會因爲一方具有過錯,此時起訴離婚就一定可以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