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證>

打結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結婚證 閱讀(2.68W)

男女如果都滿足了結婚登記的條件,建議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締結了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之後,才能對雙方的利益有所保障,畢竟我國對同居關係是不予保護的。而在打結婚證的時候也有程序內容需要當事人瞭解,那究竟打結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大家解答疑惑吧。

打結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打結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瞭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爲女方家庭成員。

二、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結婚條件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婚姻無效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因爲我國規定的結婚方式只有一種,這點與離婚不同,因此打結婚證程序也就只有一種,其中主要包括了三個步驟,即申請、審查以及登記。但要是因爲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那就會耽誤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甚至還有可能需要當事人跑兩趟,才能領取到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