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證填寫模板怎麼寫的?
我村(身份證號)與(身份證號碼:)於年月日在登記結婚,現因結婚證丟失,要求補領結婚證。
特此證明。
無檔可查。
鄉(鎮)民政辦(章)村民委員會(章)
經辦人:經辦人:
年月日年月日
結婚證明
我單位(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號碼:)於年月日在登記結婚,現因結婚證丟失,要求補領結婚證。
特此證明。
無檔可查。
鄉(鎮)民政辦(章)單位(章)
經辦人:經辦人:
年月日年月日
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須持證件: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樣式:我單位XXX與XX單位的XXX於XXXX年XX月XX日在X處登記結婚,至今仍是夫妻關係。因保管不善,將結婚證丟失,特此證明。)
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二、結婚條件是什麼
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爲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係,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癡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後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關於其他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癒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爲者、先天性癡呆等。
綜上所述,婚證明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使用的並不多,因此很少有人知道結婚證明是如何開的。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一般結婚證明都是到居委會或村委會等單位開具的,而主要內容也只是當事人的基本資訊以及出具結婚證明的原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