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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異地如何補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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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異地如何補辦結婚證

一、根據規定異地如何補辦結婚

異地辦理結婚證的程序的規定:

1、要求異地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異地結婚登記或異地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補辦《結婚證》不需要夫妻共同去辦理。

二、補辦結婚證具體手續是怎樣的

(一)需要申請補辦手續

補辦結婚證的手續是:近兩年登記結婚的夫妻,檔案還存在各區縣的婚姻登記處,補辦人只要帶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補辦,當天即可拿到新證。登記結婚已經超過兩年的夫妻想要補辦結婚證,則需要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複印後再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補辦結婚證即可,當天就可拿到新證。

(二)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係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應提交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張。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覈實並出具《夫妻關係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夫妻關係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如果結婚證一旦丟失的話也是可以在異地進行申請補辦的,智商在常住地戶口的地區進行申請補辦就可以了,需要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以及需要辦理夫妻關係的證明,然後攜帶好戶口本和身份證等相關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