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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結婚條件有哪些

結婚 閱讀(1.32W)
法定結婚條件有哪些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要求結婚的男方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