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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宣告婚姻無效 | 哪個部門有這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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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宣告婚姻無效,哪個部門有這個權力?

一、誰來宣告婚姻無效,哪個部門有這個權力?

宣告婚姻無效的部門一般是當事人所轄的當地法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關於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宣告當事人的婚姻爲無效婚姻,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認爲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爲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而有人則認爲僅僅由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比較妥當的。

二、相關法律依據

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

就婚姻無效的審理,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適用特別程序;對於子女與財產的訴訟審理,仍然適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在適用程序法律規範方面應當堅持以下規則:特別程序有規定的,依特別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特別程序沒有規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別規定:

(一)案件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結婚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人民法院查明結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及時將審理結果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便於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參加案件的審理活動。

(二)審理與裁判

《婚姻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與一般訴訟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方式只能是判決,而不能適用調解。同時,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及婚姻當事人不得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起上訴。

從判決的內容來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分爲宣告婚姻無效和駁回申請兩種:經過審理,認爲申請人的申請有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認爲申請人的申請無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爲無效婚姻的,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爲特別程序,僅適用於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即限於透過否認婚姻的效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對於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仍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在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子女撫養時,可以適用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製作調解書;不能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上訴。

通常來說如果夫妻之間屬於一方脅迫另一方辦理的結婚證,經一方進行起訴證實之後,法院是會宣告婚姻無效的,至於民政局是否真有這個權利進行宣判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地指出。需要注意的是,能夠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只有這種方式,如果是其他的情況想申請離婚的,需要按照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