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

結婚前準備的規定是什麼?

結婚 閱讀(1.39W)

結婚前準備的規定是什麼?

一、結婚前準備的規定是什麼?

婚前準備的規定是要準備的一些材料,比如說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然後攜帶這些材料到當地的民政部門去辦理手續的登記,

1、 選定結婚日期

2、 商議婚禮形式(中式或是西式)

3、 列出結婚費用預算表,與雙方家長商討開支的分配

4、 草擬宴客名單

預約離婚,是指要離婚的夫妻,得先填一個預約表,到預約時間後再正式辦理。先進行預約,讓夫妻有一段時間冷靜下來想一想,這婚是不是一定要離。制度實行以來,離婚率有所下降。

預約離婚制度實行以來,褒貶不一。

贊成者認爲衝動是魔鬼,時間是緩衝劑。一般離婚都離不開兩種,第一種就是彼此相愛,但話趕話一衝動就說要離婚,第二種就是彼此之間已經沒有愛情,經歷了深思熟慮決定離婚。7天的時間,讓衝動的人更加冷靜,理性思考。讓死心的人有充分的時間收拾殘局。7天直指矛盾的根源,是對婚姻的一種保護。

反對者認爲婚姻是私事 離婚是人們的自由。婚姻是夫妻兩個之間的私事兒,第三方不該介入,況且大家都是成年人,都能對自己的行爲負責,沒必要整個這樣的政策來拖延時間。不合適就是不合適,還要來來回回的至少跑兩趟,浪費時間、精力、財力。同時,7天,也給那些本不合適的夫妻彼此糾結,提高錯誤再次發生的機率。

二、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爲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結婚的話在現在中國確實是比較麻煩的,因爲這種麻煩不僅僅是在法律層面上辦理一系列的手續,而且在現實生活當中需要準備好一些的酒席請帖,這在現實生活當中是非常的難以辦理的,但是好在現在也出現了那些機構可以對此進行承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