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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彩禮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1.89W)
婚姻法規彩禮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爲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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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彩禮能賠償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彩禮不能賠償,因爲我們國家關於離婚的彩禮,他所說的規定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退還的,但是並沒有說離婚的時候需要給予一定的賠償,賠償是說明對方具有一定的過錯,所以是其他類型的賠償金,而不是這裏的彩禮。這裏所說的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僅僅是指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爲了與對方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必須給付,具有明顯的地方習俗性的,屬於彩禮。若給付的財物不是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或者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而是男方完全自願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則屬於一般贈與行爲,不屬彩禮的性質。應當按照一般的贈與處理,離婚時如果不是女方自願返還,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退回。

哪些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就彩禮的返還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實際接受彩禮的親屬)返還彩禮;否則,彩禮在離婚時不予返還。當然,如果女方自願返還,則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