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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提出方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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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提出方的條件是什麼

一、重婚提出方的條件是什麼

一般是透過受害人提出,要符合對應的訴訟條件,比如在對應的管轄範圍內,有明確的原告與被告等等。

(1)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3類案件,如被害人按該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還必須符合該法第86條、第145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不立案、不起訴或維持不起訴決定等有關材料。

(2)屬於本法院管轄的。

(3)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被指控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期間。

二、重婚行爲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係,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爲重婚罪之共犯。

所以重婚是違法行爲,在實際生活中,千萬不能去做違法的事情,否則的話是需要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的,如果兩個人的婚姻過不下去了,又想重新開始新的婚姻生活的話,那麼就必須要按正常的流程辦理離婚手續後才能再與他人結婚,否則的話就會造成重婚罪。